樓換樓退印花稅被拒 買家申覆核遭駁回
法庭
發布時間: 2018/05/30 13:33
最後更新: 2018/05/30 13:35
私樓買家早前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400呎單位後,欲細屋換大屋,故取消原有買賣合約,改為花3,700多萬元向同一賣家於同一大廈購入逾千呎單位,買家其後以「先買後賣」的原則,申請退回一半雙倍印花稅,惟遭印花稅署署長拒絕。買家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30日)頒下判詞駁回其申請,並指取消買賣合約並不符合售賣轉易契定義。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取消協議是否亦包含《印花稅條例》中售賣轉易契的定義。法官認為取消協議並非轉易契,其目的是終止一個買賣合約,當中不涉任何業權轉讓,亦沒有任何買賣,因此法官認為申請人馮紅岩簽訂了取消協議並不等同達到了售賣轉易契的同樣目的。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需支付訟費。